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須事先依照規定報請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國務院發布的《統計工作試行條例》即行廢止。
2010-06-03 10:20:55
來源:商洛日報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須事先依照規定報請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國務院發布的《統計工作試行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