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為推動平臺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簡稱《行為規則》)。
業內人士表示,《行為規則》共7章29條,核心可概括為“給平臺定規矩、給商家留空間、給消費者撐腰”。新規旨在構建權責對等、競爭有序的生態。短期看,平臺和商家都需要一個適應與調整的過程;長期看,這將引導資源從“補貼換流量”轉向“創新提質量”,最終推動整個平臺經濟實現更健康、更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
著力規范價格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于8月23日至9月22日就《行為規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行為規則》,著力規范價格行為、推動公開透明、增強各方協同,構建良好平臺生態。
一是規范價格競爭秩序。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細化實化監管要求,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明確的價格行為指引,推動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二是保護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完善對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保護規定,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三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推動動態定價、差別定價等規則公開,規范免密支付、自動續期、自動扣款等服務,更好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對于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行為規則》提到,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對不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在服務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相關規則,如有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方面,《行為規則》提到,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行為規則》將于2026年4月10日起實施,為經營者留出必要的規范調整時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將組織主要平臺經營者對照《行為規則》各項監管要求開展自查,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切實抓好政策落實。
推動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行為規則》的相關規定是對現行多部法律的細化和完善,對于預防和治理互聯網營銷領域價格亂象,具有積極意義。能夠起到規范相關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系主任葉小杰表示,《行為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平臺經濟價格監管進入了精細化、常態化的新階段,其核心影響在于重塑平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責關系,推動市場從無序價格競爭轉向基于質量和服務的良性發展。
對平臺而言,新規出臺后,其主導地位將受到合理約束。規則明確禁止平臺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商家降價、進行“二選一”定價或開通自動跟價系統。這意味著平臺以往通過擠壓商家利潤來獲取流量優勢的粗放模式難以為繼,必須轉向構建更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并通過提升服務來吸引商戶與消費者。同時,平臺自身的收費項目和促銷規則也必須更加公開、合理,這對其內部合規管理與商業模式創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對平臺內商家來說,新規提供了經營自主權和更清晰的行為邊界。一方面,商家可以根據自身成本、品牌定位和不同銷售渠道的特點靈活制定價格策略,這有助于優質商家擺脫單純的價格戰,培育品牌價值。另一方面,規則對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等提出了細致要求,這既規范了商家的營銷行為,也減少了因價格標示不清產生的消費糾紛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實質上保護了誠信經營者的利益。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表示,新規既對互聯網經營者定價進行了規范,也對消費者保護給出了具體的行為規范要求。新規針對目前電商平臺存在的“平臺壓迫經營者降價、經營者低價內卷,經營者虛假誤導性定價”等亂象,給出了具體的規范行為要求。新規有望對規范互聯網平臺價格、緩解內卷式競爭起到較好的效果。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表示,新規將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串通漲價、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行為一律列入禁止清單 ,劃清了競爭紅線。讓價格回歸市場,讓優惠回歸消費者,讓監管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