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李香才
1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審理了備受資本市場關注的“平安訴華夏幸福案”。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原告,華夏幸福基業控股股份公司及王文學為被告,案由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在聽證會上,被申請人華夏控股以“涉及商業秘密及敏感信息”為由提出了不公開審理的申請,并對本案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平安人壽及平安資管庭上未對案件審理方式發表明確意見。法院合議庭合議后決定審理暫不進行,待審理方式和管轄權問題明確后再行審理,雙方可于庭后進一步提供書面材料和意見。
截至2025年9月30日,華夏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華夏幸福11.56%股份,為華夏幸福單一第一大股東。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產律師陸鼎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說:“法律解決途徑常見的有兩個,即訴訟和仲裁。如果協議約定,若有法律爭議仲裁解決,則通過仲裁裁決;如果約定不明確,則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實體審理之前要先明確程序,那么現在之所以暫停審理,是因為程序問題沒有解決。”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對界面新聞分析指出,我國訴訟規則要求,只要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就必須先就該異議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還可以上訴。只有等管轄塵埃落定,法院才能進入實體審理。華夏幸福此時提出異議,法院只能暫停開庭,先走“管轄權審查”流程 。
柏文喜進一步分析說:“案件一旦進入實體審理,華夏幸福將直面仲裁協議效力之爭;若被認定無效,平安即可通過法院訴訟快速查封資產、公開裁判,對華夏幸福聲譽和重整計劃造成二次沖擊。先用程序異議把節奏慢下來,可為其爭取談判時間或重整窗口 。”
時間回溯到2018年,平安人壽受讓華夏幸福19.7%股份,本次受讓后平安人壽及其一致行動人平安資管受托管理資金共持有華夏幸福19.88%股份。對于此次收購,平安人壽當時表示,主要基于看好華夏幸福未來長期發展潛力,以獲得穩定的股息分紅,分享長期價值投資收益。
彼時,華夏控股向平安人壽、平安資管承諾,華夏幸福2018、2019、2020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114.15億元、144.88億元、180.01億元。如上市公司前述任一會計年度實際凈利潤小于承諾凈利潤的95%,則華夏控股應予補償。
華夏幸福2018年和2019年達成業績承諾,不過,2020年則相差甚遠,因此觸發補償條款。
在2024年報中,華夏幸福表示,主要受行業及信用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以及公司出現流動性緊張后,雙方就補償金額尚未達成共識。
2025年12月2日,華夏幸福披露一則減持公告,從中可以看出平安方面的最新持股情況。本次減持前,平安人壽及其一致行動人平安資管合計持有華夏幸福25.19%股份。本次減持后,平安人壽持股24.99%,平安資管不再持有華夏幸福股份。
近來,華夏幸福與平安方面的關系可謂“劍拔弩張”,導火索則是華夏幸福11月17日披露的一則公告。
11月17日,華夏幸福公告,債權人龍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中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同時申請啟動對華夏幸福的預重整程序。而華夏幸福對此無異議。
隨后,平安方面派駐華夏幸福董事王葳發布聲明,稱華夏幸福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公司治理的基本程序。王葳表示,不認可該公告的發布程序及相關表述,公司對預重整事項是否無異議應經過董事會審慎研究審議表決后提交股東會表決。王葳稱已就上述情況向監管部門投訴。
對此,華夏幸福董事兼副總裁馮念一則表示,上市公司預重整有兩種申請模式,一種是被債權人申請,一種是上市公司主動申請。被債權人申請的不需要開董事會、股東會;只有上市公司主動申請的,才需要提交董事會、股東會審議。
事態發展繼續升級,11月21日,華夏幸福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表決通過了一項議案,債委會工作組將自11月24日起進駐華夏幸福,開展專項財務盡調的前期準備工作。
馮念一對此則稱,華夏幸福正在依法積極配合臨時管理人開展包括資產負債調查在內的各項工作以確保預重整程序順利推進,公司無法定義務配合金融債委會另行對公司開展財務盡調。
從業績方面來看,根據華夏幸福披露,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38.82億元,同比下降72.09%;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虧損98.29億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為-47.38億元,公司經營業績和債務存在風險。
債務方面,截至2025年10月31日,華夏幸福債務重組計劃中金融債務通過簽約等方式實現債務重組的金額累計約為1926.69億元;公司以下屬公司股權搭建的“幸福精選平臺”及“幸福優選平臺”股權抵償金融及經營債務合計金額約為236.28億元;公司累計未能如期償還債務金額合計為245.6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