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5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決策部署,結合近年來文化產業發展情況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財政部部對《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以下為《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文產專項)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部署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文化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產專項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重點用于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促進健全文化產業體系和市場體系的專項資金。根據預算管理規定,文產專項分別列入中央本級支出和對地方轉移支付。
第三條 文產專項由財政部、中央宣傳部共同管理。
中央宣傳部負責報送年度預算編制文件,組織遴選、評審、公示工作,擬定預算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組織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審核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文產專項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需要,由財政部、中央宣傳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并按程序報批。
第二章 資金支持內容與分配流程
第五條 中央本級安排的文產專項采用項目法分配,主要用于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中文投基金)二期出資,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其他重點項目。
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出資參股子基金模式運作,通過約定投向,支持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中央宣傳部指導中文投基金二期根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及《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財政部提出年度出資需求。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安排出資。中文投基金二期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其他重點項目,由有關主管部門擬定預算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由財政部結合資金需求、財力狀況等因素研究確定年度預算。
第六條 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采用項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其他重點項目。
財政部、中央宣傳部通過文產專項,每年擇優選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推動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工作突出的地區,按照統一確定的標準予以支持,資金用于支持入選地區持續推動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相關工作。納入支持范圍的地區應當具備工作體系健全、產業基礎良好、發展方向清晰、項目支撐有力等條件。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原則上應當符合規模體量大、科技含量高、輻射帶動強、社會影響廣四方面條件。同等條件下,對中西部地區,以及實施跨區域、跨央地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地區,予以優先考慮。入選地區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在符合本辦法及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明確本地區年度支持重點,統籌中央補助和自有財力,細化資金安排的程序、投入方式等,組織用好專項資金。
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其他重點項目,由有關主管部門擬定預算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由財政部結合資金需求、財力狀況等因素研究確定年度預算。
第七條 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預算申報、分配及下達:
(一)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印發年度文產專項申報通知。
(二)省級黨委宣傳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申報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申報工作,按程序向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報送文產專項預算申請文件。
(三)中央宣傳部組織遴選、評審等工作,提出預算資金分配及績效目標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四)財政部根據中央宣傳部提出的預算資金分配及績效目標建議方案,綜合考慮年度文產專項預算規模和預算管理要求,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下達預算,績效目標同步下達,并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五)省級財政部門接到預算資金后,應當按規定及時分解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
第八條 中央宣傳部負責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明確管理要求,實行跟蹤問效,對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有關中央部門(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審核下達的預算組織執行,切實強化預算約束,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做好預算執行監控。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規范文產專項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核算準確,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文產專項。
第九條 文產專項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于納入清理范圍的節慶、論壇、展會活動相關支出,不得用于主題公園、仿古鎮街等限制開發類或規范管理類項目或假借文旅名義的樓堂館所、房地產、商業綜合體、特色小鎮等項目,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各地安排文產專項資金時,應同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項目進行核對,避免產生交叉重復。
第十條 文產專項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不能相互調劑或補充,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計劃繼續實施的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收回相關資金。
第十一條 文產專項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中央宣傳部、有關中央部門(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應當按照中央財政預算績效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建立健全文產專項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涵蓋績效目標設定、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應用等各環節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條 中央宣傳部、有關中央部門(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充分發揮績效目標的引導約束作用。按規定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四條 中央本級安排的文產專項,由有關中央部門(單位)按要求組織本部門(單位)的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中央宣傳部商財政部按照資金管理需要審核匯總形成整體評價結果。
中央宣傳部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等有關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中文投基金二期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由省級黨委宣傳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審核匯總形成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報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中央宣傳部商財政部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審核匯總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中央宣傳部、有關中央部門(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應當按照中央財政預算績效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加強對績效評價過程的管理,客觀公正評價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督促整改,并將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調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中央宣傳部應當根據文產專項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工作。有關中央部門(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單位)、本地區文產專項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并按財政部和中央宣傳部要求,匯總上報文產專項使用管理情況。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規范使用文產專項。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文產專項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中央宣傳部、有關中央部門(單位)、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黨委宣傳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對于監督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文產專項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文產專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文產專項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過規定范圍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64號)同時廢止。